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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产生运费,发票开具两行,一行是主货物,一行是运费,税率都是13%,合规吗
发布时间:2022-06-03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因此,您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销售13%税率的货物,属于上述政策的价外费用,价外费用也应该按13%缴纳增值税。价外费用是否在票面上单独体现,政策上没有明确规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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